《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摘录)
2013-12-05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