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2013-12-05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21日通过)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 、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二 、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 住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四、 住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五、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 、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记过。

 

    七、 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而又屡不改者,不共住。

 

    八、 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处理。

 

    九 、全寺僧众均需僧装整齐,及时剃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四、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中国佛教协会

 

199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