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三十九条
2018-12-04
第三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国家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