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三十八条
2018-12-04
第三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