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本条是关于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规定。
关于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一类是用于自养的其他房屋(主要用于出租或其他用途)。由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满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活动需要的必要条件,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必须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征收有关规定进行。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相关公众意见;(二)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相关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三)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四)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五)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公布;(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后,先补偿、后搬迁。
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重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两种补偿方式,即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但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具有特殊性,它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满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活动需要的物质基础,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不能等同于征收一般的房屋。同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的结构、形制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普通的房屋产权调换难以满足信教公民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为了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本条在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之外,增加了重建这种征收补偿方式,即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补偿方式。当地信教群众有继续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尽量予以重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获得的补偿必须用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或者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