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本条是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执行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
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国家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和税率,来促进国家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纳税以自觉性为基础,但又带有强制性,所有纳税单位和公民都必须履行纳税的义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收入,就负有纳税义务,属于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因所有或者使用房屋、土地而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土地租金收入);门票收入;兴办自养事业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所取得的收入;提供宗教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安置长生禄位收入、安置往生禄位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收入;政府资助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如存款利息等)等。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强化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社会组织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制度,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纳税申报和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作为纳税人,应当到纳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税收申报不同于社会组织税收申报,个人税收申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收入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负有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就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扶持,是一种特殊优待规定。对非营利性组织给予税收优惠,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对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明确规定:“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获得免税资格后,其收入免征所得税。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免税资格认定,首先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其次,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登记证或许可文书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得免税资格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其下列收入免税:(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存在下列情况的,财政、税收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免税资格:(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其中,因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被取消免税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其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拒不缴纳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税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减税免税及退税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纳税档案资料管理等。税收管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部门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是履行税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体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