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2018-12-04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培养;
(二)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信教公民进行教育培训;
(三)开展宗教学术研究。